大连职业技术学院
教学成果奖评审与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学校教育教学水平和质量,调动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高等教育教学成果评定工作的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教育教学改革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评奖范围、原则
第二条 评奖范围
(一)根据人才培养的定位及要求,结合高职学生的特点,在创新人才培养体系、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积极开展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课程体系建设,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实验技术,提高学生的职业素质和实践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综合提高和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二)根据教育目的和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推动教育教学改革,开展质量保证与监控工作,加强专业、教师队伍、教材、实训实习基地、学风建设和现代教育技术应用,促进产学研相结合与各种合作办学,建立并开展考核与评价、自我约束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三)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显著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第三条 评奖原则
(一)经过一年以上院内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实践检验的时间应从正式实施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迈出重大步伐,并取得重大的人才培养效益的,可获得院级奖励。其中在院内具有创新性的成果,可获得院级特等奖,达到院内领先水平的,可获得院级一等奖。获得院级三等奖以上的成果可推荐申请辽宁省高校教学成果奖的评审。
(二)在相同条件下,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工作的教师取得的教学成果优先考虑。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大连职业技术学院所有教育教学机构、教学管理机构、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大连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成果奖。
第五条 申报大连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成果奖的个人或集体的主要成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够积极组织或参与高质量的教研活动,教学效果好,无教学事故。
(二)教学工作量饱满,能认真完成学校分配的各项教学任务;青年教师应系统的讲授过1门课程;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干部在相关岗位上连续工作2年以上。
(三)成果的参加人是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四)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是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的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教学相关单位。
(五)对集体完成的项目,每项成果的完成单位一般不超过3个,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申报大连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成果奖,须由申报个人或集体提出申请,然后由各系(部、分院、处)统一向学院推荐。
两个(含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完成的成果,由第一主要完成单位或第一主要完成人申请。
第七条 大连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成果奖评审实行逐级推荐制度
(一)院级教学成果奖从各系(部、分院、处)推荐的成果奖中择优评选。
(二)推荐辽宁省教学成果奖在省教育厅下达的限额范围内从院级一等奖以上获奖者中择优推荐。
第八条 推荐大连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成果奖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大连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成果奖推荐汇总表(纸质稿和电子稿各一份);
(二)大连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成果奖申请书(纸质稿和电子稿各一份);
(三)反映该教学成果的有关论文、总结报告或其他支撑材料(一份)。
第五章 评审
第九条 大连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成果奖由学院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下设评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十条 评审组的职责是:复查评审办公室提出的核查意见,确定评奖成果资格;负责成果的评审工作,提出省级奖项的推荐意见;对评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完善教学成果奖励工作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一条 评审办公室的职责是:具体组织评审工作;核查推荐成果的推荐书及相关资料,对推荐材料中存在的疑点问题,要求其推荐单位做出说明,提出对推荐材料的书面核查意见。
第十二条 教学成果奖评审结果公示五天。对获奖成果有异议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写明本人真实姓名、单位、联系电话等,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异议由评审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先将异议通知推荐单位,由推荐单位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学院领导裁决。在规定的时间内,推荐单位未对异议项目提出处理意见的,取消其获奖资格。
评审办公室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密。
第六章 评奖等级、数量
第十四条 大连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成果奖设院级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每届评选总数原则上不超过40项。
第七章 奖励
第十五条 各等级的教学成果奖均将获得学院颁发的获奖证书和奖金,奖金标准根据学院的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确定。
第十六条 获得教学成果奖者,记入本人考绩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凡属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学校有权撤销其资格,收回证书及奖金,并根据情节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大连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成果奖评审与奖励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接受全院监督。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大连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
2008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