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连职业技术学院2014年微课建设实施方案
  • 日期 : 2014-06-04    

        为推进我校课程基本资源建设成果在教学实践中的广泛应用,进一步推动高职高专教师专业发展和教学能力的提升,促进现代教育技术与职业教育的充分融合,特制定本方案。
    微课是指以视频为主要载体,记录教师围绕某个知识点或技能点开展简短、完整的教学活动。微课包含明确的教学目标,充分体现具有高职高专教育特色的学做一体的教学活动设计。
        一、建设原则
        申报建设的微课作品,应符合高职高专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需要,充分体现高职高专理实一体化教学的特色。要充分合理运用各种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如二维、三维动画、经济生活及生产企业一线实拍视频、HTML页面,以及PPT等,充分运用各种教学设备、仪器,设计课程。
        二、建设范围
        为确保微课建设的质量,按期完成建设任务,本次微课建设范围为已完成“课程基本资源”建设的188门课程。
        三、建设内容
        1.讲解式微课(教师出镜,且需结合课件录屏制作)可分为课堂教学片断录像和现场教学录像两种模式。
        2.课件式微课(教师不出镜)可采用课件录屏和辅助动画、视频结合的模式。课件原则上使用PPT或思维导图等软件制作。
        3.情景剧式微课。
       四、建设要求
        1. 建设项目应符合学校微课建设基本规范(详见附件3)。
        2. 本次微课项目的建设周期为6个月,建设中期应完成整个建设任务的全部基础材料及辅助材料的建设(除后期视频处理外的全部准备工作)。
        3. 成果形式:微课视频作品;配套的教学设计文本、演示文稿(PPT),以及微课中使用到的动画、视频、习题、图片等辅助材料(配套文件提供电子文档)。
       五、建设资金
       负责人根据建设内容申报建设资金,最终建设资金经学校评审后确定。
       六、验收
       微课项目建设的验收评审依据微课项目建设评审规则(详见附件4),经学校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形成验收意见。
       七、申报条件
       1.微课建设负责人应为专任教师,且参与“课程教学基本资源”项目建设并通过验收。
       2.每门课程可申请建设的微课项目数量不超过3项,每位教师同时负责建设的微课项目不超过2项,参与的(含负责)微课项目不超过3项。
       3.项目组成员原则上不超过3人(含负责人),允许校内非专任教师及企业人员中的相关技术人员参与项目建设。
       八、推荐数量
       根据各教学单位完成的“课程基本资源”建设课程门数确定每个教学单位的推荐名额,具体推荐名额如下表:
    教学单位
    完成“课程基本资源”建设课程门数
    推荐名额
    电气电子工程学院
    15
    20
    机械工程学院
    23
    30
    交通工程学院
    4
    5
    汽车工程学院
    11
    14
    信息工程学院
    13
    17
    经济管理学院
    14
    18
    工商管理学院
    13
    17
    社会事业学院
    15
    20
    国际商务语言学院
    18
    23
    建筑工程学院
    11
    14
    旅游与酒店管理学院
    19
    25
    学前教育与艺术设计学院
    15
    20
    基础教学部
    5
    10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科研部
    5
    10
    公共外语教学部
    7
    14
    合计
    188
    256
        九、申报与立项办法
        1.负责人根据实施方案,填写《大连职业技术学院微课建设申报书》(详见附件1);
        2.各教学单位组织对本单位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选并推荐不超过本单位推荐名额数的项目。
        3.报送材料:《大连职业技术学院微课建设申报汇总表》(详见附件2)纸质稿一式一份和相应的电子档,《大连职业技术学院微课建设申报书》纸质稿一式一份和相应的电子档。
        4.报送时间与地点
       报送时间:2014年6月20日下班前
       报送地点:教务处教研科,电子稿发至邮箱:jwc@dlvtc.edu.cn
       联系人:王小雪
       内线:8528
       5.学校组织对各教学单位申报的微课建设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批准立项。
       附件:
     
     
     
     
                                                     教务处
                                                   201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