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连职业技术学院 自编教材(讲义)管理规定(试行)
  • 日期 : 2010-11-19    

    大连职业技术学院

    自编教材(讲义)管理规定(试行)

     

    为规范和推动我院自编讲义和自编教材的建设,更好地体现高职教育的教学特点和“因材施教”的教学原则,从而切实提高我院的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我院教师主编并由学院组织出版的教学用书(不包括专著)为自编教材,未公开出版的校内教学用书为自编讲义。我院教师编写的适合我院使用的教学软件(不含课件)视作自编讲义。

    第二条        学院目前重点支持下列自编教材(讲义)的印刷和出版:

    1.我院新开设的且目前尚无教材可用的课程;

    2.适于我院实际情况的实验、实训指导教材;

    3.我院在国内对该课程所属学科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地位,具有编写特色教材的能力的课程;

    4.具有鲜明高职特色的教材;

    5.为了参加省级以上精品课或示范专业评审需要编写的教材。

    6.适合我院使用的教学软件(不含课件)。

    第三条        自编教材(讲义)的编写原则:

    1.科学性原则。内容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阐述本门学科的基本规律。

    2.高职定位原则。教材要体现高职教育的特点,符合高职的生源情况和培养目标,体现以能力为本位,同时注重体现素质教育和实践能力与创新能力的培养,统筹考虑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协调发展。

    3.前瞻性原则。内容反映当前教学改革的新经验和学术界的新成果,并有一定的前瞻性,具有较高的思想性、启发性和教学适用性。

    4.一专多能原则。内容满足重点能力的培养目标要求,同时考虑学生对就业岗位群的适应性以及可持续发展能力。

    5.洋为中用原则。积极借鉴国外该领域的优秀教学成果、观念和思想,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消化吸收和改造。

    6.准确性原则。文字标准、流畅,符合规范化要求;插图正确,文图配合恰当。

    7.自主原创原则。在教材编写过程中不得大段摘抄他人文稿,引用、参考部分要注明出处,避免日后出现有关法律纠纷,否则后果自负。

    第四条  自编教材(讲义)的编审与使用:

    1.               学院成立教材编审委员会,委员会由学院主管教学领导、相关部门(教务处、高职研究室、督导室)领导、该领域的专教授(院内或院外)等组成,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2.               自编教材(讲义)实行主编责任制,自编讲义的主编原则上需具有讲师以上资格(含讲师),自编教材的主编原则上需具有副教授以上资格(含副教授)。    

    3.               自编教材(讲义)的编写应在学院教材编审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主编先向院教材编审委员会提交《教材(讲义)编写申请表》,并附编写大纲;教材编审委员会对自编教材(讲义)的主编资格和编写的必要性、适应性进行审查,审查合格者批准立项。

    4.               教材编审委员会要对批准立项的自编教材(讲义)规定编写进程,字数限制,格式要求以及验收标准。

    5.               教材编审委员会对编写完成的自编讲义组织验收评审,评审合格的讲义,学院将组织印刷并准许在学院内部使用。

    6.               评审合格的自编讲义,在学院内部正式使用至少两轮后,使用效果良好,经过修改完善,可向学院教材编审委员会申请正式出版,审批合格后方可由学院组织出版发行。

    7.               在每年四月与十一月上旬,学院教材编审委员会将举行会议,受理自编讲义立项申请、自编教材出版申请和自编讲义评审工作。

    8.               学院鼓励教师积极争取高职高专规划教材的主编或参编,对未经学院教材编审委员会审核而自行编写并出版的教材,将不得在学院教材征订中征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