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连职业技术学院 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程序管理规定
  • 日期 : 2010-11-18    

    大连职业技术学院

    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程序管理规定

    为贯彻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加强学生考试管理,规范学生考试行为,确保考试的公平、合理,明确考试违纪与作弊的界限及相应的处理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一、有下列情节之一者,认定为违纪

    1、考试结束后不离开考场,继续强行答卷者。

    2、考试中不接受监考人员监督、警告、批评或无理取闹者。

    3、交卷后继续逗留考场者。

    4、进入考场后不关闭手机、传呼机,经一次警告不改正者。

    5、未按规定座位号入座者。

    6、考试未结束而在走廊大声议论不听劝阻者。

    7、未经监考教师同意,私自传递计算器及其它文具者。

    8、将教材、笔记、作业、复习材料、答案及其它考试有关材料或纸条、电子字典等藏匿在身上或课桌内者。

    二、有下列情节之一者,认定为作弊

    1、考试中左顾右盼,交头接耳,警告一次仍不改正者。

    2、抄袭他人试卷或供他人抄袭试卷者。

    3、翻看书、笔记、电子字典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材料者。

    4、传递纸条或用语言传递答案者。

    5、代替他人考试或代替他人答题者(包括被代替者)。

    6、利用手机、传呼机传递答案或获取答案者。

    7、在课桌、墙壁、手等部位书写与考试有关的内容者。

    三、处理程序

    1、发现有违纪、作弊行为的,考生应立即离开考场。

    2、监考教师填写有关记录表,记录违纪、作弊考生的姓名、课程名称,收取物证,即时报送教务处。

    3、教务处应认真核对违纪、作弊情节,在考试当天通报有关部门。